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第六章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