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11.29【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传承地方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台儿庄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台儿庄古城以及相关区域从事建设、保护、管理、经营、游览、文化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台儿庄古城,是指枣庄市台儿庄区兰祺河以东、东城墙以西、北圩沟以南、古运河以北和康宁路以东、古运河以南、运河北大堤以北共三平方公里的区域。第四条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枣庄市人民政府以及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