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费调发19993号(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93号各地、市物价局、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及省政府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精神,促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凡在陕西省境内由各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均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经省教委批准的除外)。也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二、根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可收取保教费和代办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在园期间所需的保育及教育费用。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幼儿园的基建维修、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公务费及业务费等开支,以维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及改善办园条件,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在园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