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保证金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人员风险责任保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促进审慎经营,强化信贷人员合规经营意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参与公司和个人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营销的综合类客户经理,以及不参与营销但参与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发放及贷款后评价人员。其中负债类客户经理按本行标准减半计提风险责任保证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责任保证金是根据各信贷人员的岗位职务特征,按照个人与单位配比原则提取的,执行“先提后返”或在信贷资产出现“风险责任”时用于抵补风险敞口的专项保证金。“风险责任”定义见*银行信贷风险责任制度相关规定。第四条风险责任保证金的用途(一)在本行信贷人员内退、离职或离行、岗位调动时,作为对其未了(或有)风险责任的经济担保。(二)在本行信贷人员内退、离职或离行、岗位调动时,作为本行执行应收未收款款项的来源之一。(三)其他因履职或自身原因对本行的资产、声誉等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