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