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1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