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第三条 省科学技 术奖励工作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鼓励 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按照推荐、公示、网上评审、行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等工作程序进行。第六条 省科学技
2、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 2 年评审 1 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 4 人。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 个等级,每2年评审 1 次,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每年不超过 350 项。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 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同
3、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成果: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2、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1、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技术发明成果。2、在重大装备、首台套等方面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并具有实用价值,在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技术开发成果。3、已经应用推广,并创造显著社会、生态效益的社会公益性研究、开发成果。4、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工程技术成果。35、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且对实践产生重要
4、指导作用的软科学成果。第十一条 省科技成果 转化奖授予示范、导向作用明显的产业化理论、方法、模式等的成果。第十二条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成果,主要研究、开发、应用、推广、转化等工作须在本省完成。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1、市(县)人民政府。2、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3、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专家。第十四条 推荐单 位、人员应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推荐。同一成果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第十五条 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争议,或已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得推荐。第
5、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成果进行评审。2、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人选、项目的奖励等级的建议。3、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4据推荐成果的情况,聘请相关专家担任、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成果的情况,组织、开展网上评审和行业组评审。网上评审、行业组评审成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第十九条 评
6、审委员会委员、网上评审、行业评审组成员须对评审情况和成果技术内容严格保密。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被推荐人、成果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奖励评审工作。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网上评审、行业评审组成员与省科学技术奖被推荐人、成果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网上评审、行业评审组成员须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分类评价标准,以记名方式进行评审。第二十三条 行业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在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的同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评审结果。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候选人、候选成果持有异议的,自结果公示之日起 30 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省科学技
7、术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组评审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5等奖的候选成果,须经评审委员会会议答辩。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的奖励建议及其他重大事项,须经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的奖励建议,须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参加上述表决的评审委员会委员须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
8、议须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提请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重复使用主要创新内容,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停止参与奖励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6事责任:1、有贪污贿赂行为的。2、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3、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的。4、有其他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 年4 月 1 日施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 138号)和 2009 年 10 月 10 日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浙政办发 2009120 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