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二 O 一七年十一月 1 目录1 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适用范围 .61.3 编制原则 .61.4 编制范围 .72 规划控制单元 .82.1 划分目的 .82.2 划分原则 .82.3 单元规模 .83 地块 .93.1 划分目的 .93.2 划分原则 .93.3 地块规模 .94 控制内容与控制方式 .104.1 规划层次与控制方式 .104.2 主导功能与规模 .104.3 土地利用与开发 .104.4 综合交通规划 .11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14.6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
2、124.7 综合防灾规划 .124.8 绿地系统规划 .124.9“五线”控制规划 .134.10 城市设计引导 .135 分区引导 .145.1 分区划分 .145.2 分区编制要点 .146 编制内容 .166.1 功能定位与土地使用 .166.2 综合交通规划 .166.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96.4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0 2 6.5 综合防灾规划 .236.6 绿地系统与环境保护规划 .246.7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256.8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6.9“五线”控制规划 .276.10 城市设计引导 .276.11 装配式建筑发展引导规划 .297 成果构成 .307.1
3、 规划文本 .307.2 规划图纸 .327.3 附件 .357.4 成果形式 .398 产业园区控规 .408.1 编制原则 .408.2 园区控规的一般规定 .408.3 园区控规编制侧重点 .409 附则 .41 3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 适用范围本导则与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我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规编制。其他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可参考
4、本导则相关技术内容。1.3 编制原则1.3.1 承上启下控规编制应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协调并落实相关专项规划的控制性内容,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内容,并作为指导下层次规划和实际建设活动的依据。1.3.2 分层规划我省控规编制以控制单元为基本单位,包含规划控制单元地块两个技术层次的内容,每个层次控制不同要素。1.3.3 刚弹结合对于控规中不同的控制要素,采用刚性与弹性结合的控制方式,以提高控规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4 1.3.4 分区引导为了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加强对城市不同特色地区的控制引导,将城市待编控规地区划分为旧城更新区、城市新区、产业发展区、城市特定地区四类,提出在控制性详
5、细规划编制一般内容要求的基础上编制内容的侧重点。1.4 编制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规划控制单元。各地宜采用适当的组织方式划分合理的规划控制单元,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单元划分工作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规单独组织划定,中小城市的单元划定工作可与城市总规编制同步进行。 5 2 规划控制单元2.1 划分目的落实和细化上层次规划控制要素,分解上层次规划总量控制指标。以控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的土地利用与规模、各项配套设施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统筹规划。2.2 划分原则控制单元应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全覆盖,单元原则上结合街道(乡镇)、居(村)的辖区界线、城市空间布局和路网格局、规划管理和城
6、乡建设要求以及土地利用的内在关联性而划定。单元划分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道路、河流等明确的空间要素;功能的相对完整及内在功能的关联性;土地使用的可兼容性;单元规模的适度性;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半径等。2.3 单元规模各地根据具体建设情况确定合理的单元规模。 6 3 地块3.1 划分目的进一步细化、深化各类用地以及各项设施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要求,并作为地块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3.2 划分原则地块划分时应遵循土地使用权属;用地性质宜明确单一功能,为适应混合功能用地开发需求,地块内可包含相互兼容的用地性质。确定地块兼容类型和比例过程中,应注重商住用地比例研究,强化总量控制。3.3 地块规模地块规模
7、应满足城市通透性、微循环的需求,并符合适宜的支路网密度要求,同时与区位、用地类型、开发控制要求等相适应。 7 4 控制内容与控制方式4.1 规划层次与控制方式4.1.1 规划层次控制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单元功能定位与规模、综合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及“五线”相关内容。其中,各类设施根据级别不同,采用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地块层次:重点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限高、绿地率、配套设施、停车位等,其他内容可提出引导性要求。4.1.2 控制方式结合本导则明确的刚性与弹性控制内容,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创新规划管理机制。应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上位规
8、划明确的强制性内容、保证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实施单元总量控制的规划控制思路,对控制单元各项刚性与弹性控制内容采取合理的管理控制方式。4.2 主导功能与规模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居住建筑总量均为刚性控制内容。规划控制单元内的总建设规模与居住建筑总量,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4.3 土地利用与开发片区用地结构为弹性内容,但应与片区主导功能相符合。地块控制指标为刚性内容,指标的确定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控制单元居住建筑总量可在单元居住地块建筑总量之和的基础上预留合理的弹性增长空间。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当地规划技术管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
9、可以将地块控 8 制指标作为弹性控制内容,仅以控制单元的总建设规模与单元居住建筑总量作为刚性控制依据。采用此种控制方式,需配套出台相应的规划管理政策文件,以保证单元规划建设的合法合理性。4.4 综合交通规划4.4.1 道路系统城市主要道路: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位置、主要线位走向、红线宽度、道路等级为刚性控制内容;控制点及标高、具体线型为弹性控制内容。城市支路:城市支路为弹性控制内容,但片区支路网密度为刚性控制内容。4.4.2 交通设施市区级及以上等级交通设施:总体规划明确的市区级及以上等级交通设施的位置、数量、建设规模、用地规模为刚性控制内容,设施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市区级以下等级交通设
10、施:设施用地规模、数量为刚性控制内容,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4.5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内容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街道以及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上层次规划明确的市、区及以上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其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设施的位置、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规划控制单元内配套的街道及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属独立占地设施的,其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属非独立占地设施的,其配套规模为刚性控制内容,其他为弹性控制内容。控规新增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按以上
11、对应设施类型的控制原则进行控制。 9 4.6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内容包括给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设施。上层次规划已明确具体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其中给水、污水、雨水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电力、电信、燃气、环卫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上层次规划未明确具体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施的建设规模与配套内容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控规新增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参照上层次规划明确的设施控制内容和控制方式。4.7 综合防灾规划控制内
12、容包括消防、人防、防洪排涝、防震设施及相关规划要求。上层次规划已明确具体用地的消防、人防、防洪排涝、防震设施:其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及配套标准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上层次规划未明确具体用地的消防设施:其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位置以及配套标准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上层次规划未明确具体用地的防灾设施:其设施的建设规模以及配套标准为刚性控制内容,其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且应符合相应的服务半径要求和建设要求。控规新增的其他防灾设施:参照上层次规划明确的设施控制内容和控制方式。4.8 绿地系统规划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上层次规划明确的市区级及以上的公园绿地与广场: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为刚性控制内容,其用地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规划控制单元内配套的街道与社区级公园绿地与广场:其用地面积为刚性控制内容,其用地位置与边界为弹性控制内容,其位置允许在规划控制单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