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珠海市文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珠海市文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珠宣通201644 号)和市 财 政资金管理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文艺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文艺人才的发现、培养、引进、培训、重大贡献人才奖励以及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等工作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正透明、奖补结合、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第四条 建立文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研究专项资金分配及管理有关
2、重要事项。第五条 市委宣传 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 门及单位编制年- 2 -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制定、发布申报指南,办理资金拨付申请,跟踪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定期向市文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参与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专项资金支付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其职责如下:(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如期完成项目任务;(二)以项目合作(
3、或签约)等方式引进及培养的高层次文艺人才,其用款单位要落实项目的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专项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专项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应优先在珠海市内使用,资助计划内取得的研究及创作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学术报告、文化艺术成果等均应标注“珠海市文艺 人才专项资金资助” 字样;(四)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分配方法- 3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高层次文艺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文艺人才培养计划和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计划涉及的市级政策兑现和相关人才专项经费支出,包括工作补助、项目补贴、工作室补贴、购房(租房)补
4、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支出等。其中,评审、考核、管理等工作经费支出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 10%。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 (珠宣通201644 号)及市有关高层次人才配套政策执行。第十条 工作补助经费可用于设备费 、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和交流费、购买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部协作费、宣传推广费、单位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方面,由高层次文艺人才支配使用,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人员费、劳务费两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工作补助经费总额的 50%;(二)单位管理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补助经费总额的 2%。第十一条 购房(租房) 补贴可用于高 层次文艺人才在珠海市内
5、购买或租住住房,由其支配使用。第十二条 项目补贴 主要用于高层次文 艺人才在珠海开展的项目研究、创作生产、成果推广、团队建设等方面。在项目补贴中,可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高层次文艺人才的生活补贴、成- 4 -果奖励或绩效奖励,支出经费比例最高不超过补贴经费总额的40%。第十三条 工作室补贴主要用于工作室租 赁及建设、在珠海开展的项目研究、创作生产、成果推广、团队建设、本土人才培养等方面。在工作室补贴中,可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工作室领衔人(团队)的成果奖励或绩效奖励,支出经费比例最高不超过补贴经费总额的 40%。第十四条 各类资助经费结合项目情况,依据引进(或培养)协议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比例不低于
6、资助经费总额的 50%。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一)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用人单位(或珠海合作方)根据岗位需求或项目需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在珠海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申报人才应符合关于加强高层次文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等次高层次文艺人才的申报条件。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一)申报高层次文艺人才引进计划1.珠海市引进高层次文艺人才申报表。- 5 -2.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反映引进人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所获奖项荣誉证书、曾担任相关职务的任职证明、主持和参与的项
7、目或课题证明等。3.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4.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暂未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的,可提供引进(或合作)意向书。合同(或意向书)应明确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工资福利待遇、合作项目、任务目标、资金用途等事项。以项目方式引进的人才,须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立项证明及项目情况说明。5.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我市相关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海外专家须提供我市或其他城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台港澳人员工作证,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二)申报高层次文艺人才培养计划1.珠海市培养高层次文艺人才申报表。2.培养人才的身份证、
8、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反映培养人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所获奖项荣誉证书、曾担任相关职务的任职证明、主持和参与的项目或课题证明等。3.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4.提供在创作生产、课题研究、成果推广、团队建设、本土人- 6 -才培养等方面所从事项目的情况说明。(三)申报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计划1.珠海市文艺名家工作室申报表。2.工作室新建或购置办公房产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已支付租金合法凭证等。 3.工作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自筹资金证明,工作室其它成员证明资料,反映其硬件建设、人员组成、设施配备等情况
9、的文字及图片说明等。4.工作室领衔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反映领衔人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所获奖项荣誉证书、曾担任相关职务的任职证明、主持和参与的项目或课题证明等。5.在珠海所从事项目说明,包括创作生产项目、课题研究、成果推广、团队建设、本土人才培养等方面。6.工作室已获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或投资的,应予以书面说明。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申报工作于每年年中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具体要求和时间按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执行。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一)发布公告。市委宣传部根据我市文艺发展需要制定年- 7 -度高层次人才申报指南和引进(或培养)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
10、,多渠道向社会公布。(二)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及申报人才自愿填写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根据人才条件确定推荐人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报送市委宣传部。(三)材料初审。市委宣传部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四)专家评审。设立高层次文艺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 委会 ”),评委会成 员由省级以上专 家组成。评委会设专业组及综合组,专业组结合申报人员文艺类别设立,由专业组对照评审指标,审阅申报人的材料后进行评议打分,按照分配名额 1:1.5的比例,根据分数从高到低原则确定提名人选。综合组听取专
11、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充分讨论评议后进行投票,并按票数从高到低原则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答辩。评委会同时根据综合评审情况,结合申报项目实施前景及可行性、工作量及难度、团队水平、财务分析、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预估等情况提出建议资助资金额度。 (五)会议审议。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将候选人建议名单及资助计划报市文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确定拟资助人才名单与资助资金额度。(六)审批公示。审议通过的拟资助人才名单向社会进行公- 8 -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委宣传部会市财政局将拟资助人才名单与资助资金额度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按程序报
12、市政府审批。(七)签订协议。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与申报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根据财政下达的经费指标及工作进度,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文艺人才信息 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全职引进的高层次文艺人才管理服务期为 5 年,其余类别高层次文艺人才依据协议明确管理服务期。高层次文艺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第二十条 以项目合作(或签约)等方式引进的人才(团队),其项目的文艺作品(或产品)由珠海合作方(或用人单位)享有相关知识产权,对珠海文艺发展具有实际推动作用。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文艺人才依据协议进 行管理,协议应明确资助
13、资金额度、双方权利义务、人才资助(或项目实施)计划及资助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求、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及绩效目标、相关违约责任等事项,高层次文艺人才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终止引进或培养人才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并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 9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 用款 单位(或个人)应严 格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资助协议;对相关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资助资金,不得超范围支出;及时上报入选人才(单位)重大变动和项目进展等重要情况;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致使获得资助的项目不能按约定完成,需
14、要调整的,按照规定履行调整报批手续。文艺名家工作室在资助期间的工作室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终止资助并收回资金。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与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用款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宣传、财政等部门和审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等资料。第二十五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委宣传部报送当年度工作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用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
15、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第二十六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节,可采取通报、责令改正、- 10 -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列入信用黑名单、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假申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二)擅自变更资助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挤占人才资助资金;(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资助协议;(四)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财政扶持资金监督检查,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