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审查工作规程。一、审查主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工作。二、审查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对已经批准的省级开发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审查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评估规划环评的科学性和建议的合理性,引导开发区实现产业聚集、引领科技创新、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二)客观公正,注重协调。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应当全面考虑经济、社会、能源资源和环境发展目标,客观公正地审查规划环评对评价对象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措施的协调性,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的合理性等。(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开发区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以规划环评所作的规划区域环境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