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三条【工作机制】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提出附加监管要求,牵头银保监会等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本规定提出的附加监管要求不取代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职责。第二章 附加监管要求第四条【附加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