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名称规范第一条 为科学界定和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应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组合构成。第三条 地理区域名称可以是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或居民点名称,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当地使用广泛的特定地理位置名称。(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现行的省、市、县、乡镇等;也可使用历史沿袭行政区划名称;(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三)居民点名称包括城镇、区片、自然村、片村、巷等名称;(四)约定俗成、当地使用广泛的特定地理位置名称包括桥名、井名、站名、港名等具有指向性功能的名称。第四条 农产品通用名称是有关产品部分名称的统称,指在一定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名称。农产品通用名称应使用产品的学名、俗名、别名等,也可使用当地历史沿袭名称,但不应导致公众可能对产品本身或产地的误认。原则上,不应在农产品通用名称中添加形状、颜色、风味、生长环境等方面的修饰语。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