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公司第一条 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本指引所称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大类行业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公司,具体子行业包括“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第三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