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贫困退出验收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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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湖南省贫困退出验收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贫 困 退 出 验 收 标 准 , 规 范 验 收流 程 , 确 保 贫 困 人 口 脱 贫 、 贫 困 村 退 出 、 贫 困 县 摘 帽 准 确 、真 实 , 根 据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入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打 赢 脱 贫 攻 坚 战 的 决 定 的 实 施意 见 ( 湘 发 2016 7 号 ) 和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办 公 厅 湖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建 立 贫 困 退 出 机

2、 制 的 实 施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湘 办 2016 31 号 ) 精 神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贫 困 退 出 验 收 采 用 统 一 标 准 , 由 省 、 市( 州 ) 、 县 ( 市 、 区 ) 分 级 组 织 实 施 并 对 贫 困 退 出 的 真实 性 负 责 。 贫 困 人 口 脱 贫 、 贫 困 村 退 出 验 收 由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 市 ( 州 )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组 评 估 核 查 , 由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省 扶 贫 开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和

3、 比 照 县 摘 帽 由 省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织 验 收 ,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国 家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和 集中 连 片 特 困 地 区 县 摘 帽 由 省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验 收 ,- 2 -报 国 务 院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专 项 评 估 检 查 , 由 省 人 民 政府 批 准 。第 三 条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程 序 完 整 、 数 据 准 确 、 档 案规 范 、 结 果 公 正 的 原 则 , 对 贫 困 人 口 脱 贫 、 贫 困 村 退 出 、贫 困 县 摘 帽 进 行 验

4、 收 。 贫 困 县 摘 帽 同 时 进 行 第 三 方 评 估 。第二章 贫困人口脱贫第 四 条 验 收 标 准 。 贫 困 人 口 脱 贫 验 收 以 户 为 单 位 ,按 照 “一 超 过 、 两 不 愁 、 三 保 障 ”标准执行,均为 “否决指标 ”,具体验收标准见贫困户脱贫验收表(附件 1)。第 五 条 数 据 采 集 。 按 照 验 收 标 准 , 由 乡 镇 人 民 政府 负 责 组 织 入 户 调 查 , 对 相 关 基 础 数 据 进 行 采 集 填 报 。第 六 条 验 收 流 程 。 贫 困 人 口 脱 贫 验 收 按 照 村 民 主评 议 、 乡 镇 入 户 核 实

5、、 贫 困 户 确 认 、 村 级 公 示 、 村 “两委 ”主 干 签 字 、 乡 镇 公 示 上 报 、 县 抽 查 复 核 、 市 ( 州 )评 估 核 查 、 县 批 准 公 告 的 流 程 进 行 。( 一 ) 村 民 主 评 议 。 根 据 贫 困 户 “一 超 过 、 两 不 愁 、三 保 障 ”落 实 情 况 , 由 村 民 小 组 推 荐 , 村 “两 委 ”组 织 村民 代 表 评 议 小 组 , 通 过 民 主 评 议 方 式 确 定 全 村 拟 脱 贫 户 名单 , 评 议 组 长 和 驻 村 工 作 队 队 长 ( 无 驻 村 工 作 队 的 不 签 )在 贫 困 户

6、 脱 贫 验 收 表 上 共 同 签 字 , 加 盖 村 委 会 公 章后 报乡镇人民政府。- 3 -( 二 ) 乡 镇 入 户 核 实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驻 村 工 作队 、 乡 镇 干 部 ( 乡 镇 驻 村 干 部 交 叉 验 收 ) 、 结 对 帮 扶 责任 人 和 村 “两 委 ”相 关 人 员 , 深 入 拟 脱 贫 户 家 庭 , 对 照 验收 标 准 , 逐户测算填报贫困户脱贫验收表和贫困户脱贫签字表(附件 2)。 ( 三 ) 贫 困 户 确 认 。 在 入 户 核 实 过 程 中 , 要 做 好 政策 宣 传 和 解 释 工 作 , 确 保 符 合 脱 贫

7、条 件 的 贫 困 户 签 字 认可 。 帮 扶 责 任 人 签 字 确 认 。( 四 ) 村 级 公 示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拟 脱 贫 户 名 单后 , 由 村 委 会 在 公 示 公 告 栏 、 群 众 集 中 地 进 行 公 示 , 时 间不 少 于 7 天 。( 五 ) 村 “两 委 ”主 干 签 字 。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 按 照省 委 、 省 政 府 “三 签 字 ”要 求 , 结 合 对 贫 困 户 上 门 验 收 、村 级 公 示 情 况 , 村 支 部 书 记 、 村 委 会 主 任 同 意 该 户 脱 贫 的 ,在 贫 困 户 脱 贫 签 字 表

8、上 签 字 认 可 。 以 村 为 单 位 填 写 贫 困 户 脱 贫 验 收 送 审 表 ( 附 件 3) 报 乡 镇 汇 总 。( 六 ) 乡 镇 公 示 上 报 。 乡 镇 将 拟 脱 贫 户 名 单 在 乡 镇 公示 公 告 栏 公 示 , 时 间 不 少 于 7 天 。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 由 乡镇 党 委 书 记 和 乡 镇 长 在 贫困户脱贫验收表上签 字 确 认后 报 县 ( 市 、 区 ) 扶 贫 办 。( 七 ) 县 抽 查 复 核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县直 相 关 部 门 组 成 抽 查 复 核 工 作 组 , 对 各 乡 镇 拟脱

9、贫人口- 4 -随 机 抽取不低于 40%的比例开 展 复 核 。抽查复核人 员 填 写 贫困户脱贫县级抽查复核表 ( 附 件 4) 并 签 字 确 认 ,并 将 贫困户脱贫县级抽查复核表 及 相 关 资 料 报 县 ( 市 、区 ) 扶 贫 办 汇 总 , 县 ( 市 、 区 ) 扶 贫 办 将 达 标 的 贫 困 户名 单 报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统称为系统)内标识为“预脱贫” 。( 八 ) 市 ( 州 ) 评 估 核 查 。 每年 12 月 5 日至 20 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按照 3%至 5%的比例,随机

10、抽取各县(市、区)的“预脱贫” 人口进行实地核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核查结果进行审定,并将评估核查情况及结果汇总报省扶贫办备案。( 九 ) 县 批 准 公 告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依 据 市( 州 ) 核 定 的 脱 贫 人 数 , 对 达到脱贫标准的,批准退出并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在系统内将“预脱贫”标识为“脱贫”;未达到脱贫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处理,县(市、区)扶贫办在系统内将“预脱贫”回退为“未脱贫”。第三章 贫困村退出第 七 条 验收标准。贫困村退出验收按照“两个确保、两个完善”标准执行。“两个确保” , 即 确 保 贫 困 村 的 贫

11、困发生率降至 2%以下;- 5 -确保行政村有集体经济收入(不包括转移支付收入)。两个确保均为“否决指标”。两个完善,“两个完善 ”评分指标 10 个,总分 100 分,具体验收及计分标准见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附件5),得分 80 分为达标。第 八 条 数 据 采 集 。 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的数据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县扶贫办收集交乡镇监测填报。其中:扶 贫 、 统 计 调 查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贫 困 村 贫 困 发生 率 数 据 , 组 织 或 经 管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村 集 体 经 济 收 入 数据 ,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村 级 道 路 相 关

12、数 据 , 水 利 部 门负 责 提 供 安 全 饮 水 相 关 数 据 , 电 力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电 力 保障 相 关 数 据 , 教 育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教 育 保 障 政 策 及 相 关 数据 , 卫 计 、 人 社 、 民 政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医 疗 保 障 政 策 及 相关 数 据 , 住 建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住 房 安 全 保 障 相 关 数 据 , 民政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低 保 及 兜 底 数 据 ,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村级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数 据 , 卫 计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村 卫 生 室 相 关数 据 ,

13、 农 业 、 扶 贫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产 业 发 展 的 相 关 数 据 。第 九 条 验 收 流 程 。 贫 困 村 退 出 验 收 按 照 村 自 主 申请 , 乡 镇 监 测 上 报 , 县审核审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签字,市(州)核查,县退出销号的 流 程进 行 。( 一 ) 村 自 主 申 请 。 对 照 贫 困 村 退 出 标 准 和 各 项 工- 6 -作 进 展 情 况 , 村 支 两 委 和 驻 村 工 作 队 共 同 向 乡 镇 人 民 政 府提 出 退 出 申 请 。( 二 ) 乡 镇 监 测 上 报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各 行 业

14、 部 门提 供 的 数 据 , 对 贫 困 村 的 “两 个 确 保 、 两 个 完 善 ”情 况进 行 监 测 , 填 报 贫 困 村 退 出 验 收 审 批 表 , 提 出 拟 退出 贫 困 村 名 单 , 在 乡 镇 、 村 公 示 公 告 栏 和 群 众 集 中 地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7 天 。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 乡 镇 党 委 书 记 、 乡 镇 长签 字 后 报 县 ( 市 、 区 ) 扶 贫 办 。( 三 ) 县 审 核 审 批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相关 部 门 组 成 验 收 工 作 组 , 对 拟 退 出 的 贫 困 村

15、逐 村 调 查 摸 底核 实 。 验 收 工 作 组 对 照 验 收 标 准 , 填 写 确 认 贫 困 村 退出 验 收 审 批 表 和 贫 困 村 退 出 签 字 表 ( 附 件 6) , 并将 贫 困 村 退 出 验 收 审 批 表 、 贫 困 村 退 出 签 字 表 及 相 关 资 料 交 县 ( 市 、 区 ) 扶 贫 办 汇 总 , 报 县 ( 市 、 区 )委 和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研 究 , 确 定 拟 退 出 贫 困 村 名 单 。( 四 ) 县 ( 市 、 区 ) 委 书 记 、 县 (市 、 区 )长 签 字 。按 照 省 委 、 省 政 府 “三

16、签 字 ”要 求 , 结 合 拟 退 出 贫 困 村验 收 情 况 , 县 ( 市 、 区 ) 委 书 记 、 县 ( 市 、 区 ) 长 在 贫 困 村 退 出 签 字 表 上 签 字 认 可 , 报 市 ( 州 ) 扶 贫 开发 领 导 小 组 核 查 。( 五 ) 市 ( 州 ) 核 查 。 每 年 12 月 5 日 至 20 日 , 市- 7 -( 州 )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 对 各 县( 市 、 区 ) 所 有 拟 退 出 贫 困 村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 并 将 核 查情 况 及 结 果 报 省 扶 贫 办 备 案 。( 六 )

17、 县 退 出 销 号 。 经 市 ( 州 ) 核 查 后 , 符 合 退 出条 件 的 贫 困 村 , 由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退 出 并 公告 , 县 ( 市 、 区 ) 扶 贫 办 在 系 统 中 销 号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或 未 完 整 履 行 退 出 程 序 的 , 由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纳入 下 一 轮 帮 扶 。第四章 贫困县摘帽第十条 验收标准。贫困县摘帽验收按照“三率一度”、“一高出”标准执行。“三率一度”指贫困县摘帽当年贫困发生率低于 2%、脱贫人口错退率低于 2%、贫困人口漏评率低于 2%,群众认可度高于 90%;“

18、一高出”指贫困县摘帽当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三率一度”为“否决指标”,有一项不达标不能摘帽。第十一条 验收流程。贫困县摘帽按照县申请、市(州)初审、省级评估验收、公示报批、摘帽退出的流程进行。( 一 ) 县 申 请 。 贫 困 县 党委、政府对照贫困县摘帽验收标准进行自评( 数 据 预 报 到 12 月 30 日 ),形成自评报告,于当 年 11 月 20 日 前 向 市(州)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申- 8 -请 , 其 中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递交 省 级 贫困 县 摘 帽 验 收 审 批 表 ( 附 件 7) 和 贫困县摘帽签字表( 附

19、 件 8) ,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递交 国 家 级 贫 困 县 摘 帽 验 收 审 批 表 ( 附 件 9) 和贫困县摘帽签字表 ( 附 件 10) , 并 递 交 相 关 佐 证 资 料 。( 二 ) 市 ( 州 ) 初 审 。 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12 月 20 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摘帽县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州)委书记、市(州)长在 贫 困 县 摘 帽 签 字表 上 签字确认,连同县(市、区)自评报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 三 ) 省 级 评 估 验 收 。 每 年 12 月 20 日 至 次 年 1 月10 日 , 省 扶 贫 开 发 领

20、导 小 组 组 织 成 员 单 位 组 成 验 收 工 作组 , 分 县 ( 市 、 区 ) 开 展 核 查 验 收 。 验 收 工 作 组 按 一 定比 例 随 机 抽 查 贫 困 村 、 非 贫 困 村 的 脱 贫 成 效 情 况 , 填 写贫 困 县 摘 帽 验 收 审 批 表 并 签 字 确 认 , 将 相 关 表 格 及 资 料报 省 扶 贫 办 。 同 时 , 省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独 立 对 拟 摘 帽 县 的 “三 率 一 度 ”进 行 专 项 评 估 。 省 扶 贫办 对 验 收 和 第 三 方 评 估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进 行

21、汇 总 整 理 、 综 合分 析 ,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报 省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 四 ) 公 示 报 批 。 省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研究后,初步确定拟摘帽县名单并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 示 , 公 示 期 不- 9 -少 于 7 天 。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 报 省 委 、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五 ) 摘 帽 退 出 。 省 委 、 省 政 府 研 究 确 定 摘 帽 县 名 单 ,由 省委书记、省长在贫困县摘帽签字表上签字审定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报国务院扶贫

22、开发领导小组进行专项评估检查,专项评估检查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 十 三 条 政策保障。对退出的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不变,巩固脱贫成果。对新增和返贫的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第 十 四 条 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民意调查中心等第三方机构独立进行,对贫困县摘 帽 的相关数据进行独立采集,围绕脱贫成效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贫困县摘帽退出的重要依据。第 十 五 条 落实监督问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组织验收工作督查,杜绝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执行脱贫标准不严等问题。对贫困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 10 -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 十 六 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 十 七 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贫困户脱贫验收表2.贫困户脱贫签字表3.贫困户脱贫验收送审表4.贫困户脱贫县级抽查复核表5.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6.贫困村退出签字表7.省级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8.贫困县摘帽签字表(省级)9.国家级贫困县摘帽验收审批表10.贫困县摘帽签字表(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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