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南山区文化艺术活动资助申请须知21 引言1.1 由区政府划拨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辖区内文化机构、社会艺术团体的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进行资助。1.2 资助计划的目标是推动我区社会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培育多元文化,提升民众生活质素。1.3 申请者所提交的文化艺术活动项目资助申请,将由南山区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全权审议。主管部门成立资助评审小组,对资助计划申请进行评审。申请者提交项目申请,即表示申请者同意无论获资助与否,均接受文化局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1.4 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被资助的文化活动的开支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评估。2 资助目的、范围、准则、期限目的2.1 为支持、鼓励
2、辖区内文化机构、社会艺术团体开展对推广及发展本区文化艺术有直接贡献的非营利的公益文化艺术活动。资助范围2.2 凡符合资助计划目标的文化艺术活动(见引言)均可申请资助。资助范围包括演出、展览、创作、艺术推广、文化交流等。32.3 被资助的文化活动同时要符合下列条件:a 必 须是在本区域举办的公益文化艺术活动;b 必须是公开让公众参与的活动;c 必 须是非政府部门组织的活动;d 必须是未接收政府其他资助的活动。2.4 为更有效地运用资助预算,以下项目计划可获优先考虑及重点资助:a 本土文化艺术创 作、有创意和具开拓性的文化艺术活动;b 提升南山城区文化形象,提高本土民众艺术水平的艺术活动。2.5
3、以下活动不符合资助范围a 计 划的 预计收入、 赞助或其他资助来源比计划预计开支为高的活动。b 不公开让公众参与的活动。c 有可能获得政府公共 资源多重资助的活动。d 以筹款为目的的活动,或由以筹款为目的而组成的基金会所主办的活动。e 属 联谊 性质的活 动、非公开课程或训练、牟利性质的商业活动或训练班。f 以社会福利、慈善为目标的活动。 (本局建议申请者向其他志愿机构及慈善团体寻求经济协助。 )区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保留判断活动性质和是否处理申请的最终决定权。4资助期限2.6 根据具体情况,通常应在接到资助通知后的一年内完成申请项目。3 申请资格3.1 驻于南山而又在南山进行艺术活动的正式注册的
4、团体或机构均符合申请资格。3.2 申请计划必须以不能只供个人或少数人受惠为资助原则。3.3 获资助者必须完成已获资助的计划并提交完整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才有资格提交下一个申请。原则上,资助同一单位不连续超过三年。4 申请注意事项申请时间4.1 每年 5 月和 11 月区文化局受理社会机构、艺术团体的申请。随后组织资助评审小组进行审核与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开展资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提交资料4.2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a 申 请表格( http:/ 非 营利 团体申请时必须递交注册证明、组织章程和主要5成员名单;经营性机构必须充分、合理地证明,
5、所申请的是非营利的公益文化活动计划,并递交有效注册证明、公司章程、董事名单、该年度的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副本及商业登记证副本,才符合申请资格。c 其他相关材料。申请表格4.3 请明确扼要地填写申请者资料、项目详情及经费预算。如未能充分解释经费预算各项开支的详情,可能导致该项目不能获得资助。4.4 在有需要时,申请者得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申请表所填内容属实。单位地址4.5 必须填写实际的住址或团体所在地址、注册地址。预计受众人数4.6 受众人数不应少于场地总座位数的六成,参观展览人数每场不少于 1000 人,申请者应积极引导更多观众参与支持本地艺术活动。预计开支4.7 本着节约、善用的原则,预计开支
6、应符合实际需要,并充分考虑投入、产出的合理性。4.8 录像、制作光碟、出版画册、机票、旅费、住宿等开支,须呈交报价单。4.9 资助原则如下:a 实报实销:获资助者须合理地将资助经费使用于本局认可的开支项目上,并于计划完成后以实报实销形式申报6实际开支。b 只资助活动开支,不资助任何固定和运营开支,如机构注册费用、办公室租金、清洁服务、水电费、设备器材购置等等。C 不资助纪念品、赠券、礼物等开支5 审核与管理5.1 资助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及申请的活动计划内容、可行性、团体过往举办同类活动的成绩、组织能力、资助金额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审。5.2 评审小组成员为 711 人的单数,其中专家
7、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人选在每次评审前从专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定。5.3 评审小组一般采用独立进行打分并会议协商讨论,确定审核结果的工作方式。5.4 区政府审批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决定最后的资助申请。审批委员会由区宣传文化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5.5 区文化局按照区政府审批委员会的审核结果分期或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资助款项给通过审核的申请人。5.6 社会机构、文艺团体获得资助后,区文化局与获得资助的申请人签署协议约束申请人的后期活动。5.7 为确保各项开支属实,区文化局委托专业机构对获得资助的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定期抽查开支单据的7真确,并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评分
8、,提交审核报告。委托费用从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开支。5.8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有责任与被委托的机构合作,把所需资料及时呈交审核,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区文化局递交完整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艺术成果、拓展受众、艺术发展、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成绩。5.9 文化局收到满意的审核报告和项目完成情况后,发放最后一期资助。声明及保证5.10 必须由机构或文艺团体的最高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署申请表格及资助合约,并在申请表首页亲笔签署,以表明并保证申请表内所有资料确实无误,以确保承担履行计划的责任。5.11 对不按照合约开展活动的申请人采取冻结政策,不再拨付其余款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1
9、2 所有被列入冻结名单的机构、团体,三年内不获许任何资助。5.13 提交的项目资助申请,如果主要参与者包括被冻结名单内的机构、团体,则该项目申请无效。经费盈余5.15 如果项目经费有盈余,获资助者必须在接到通知的一个月内,以支票形式退还无须动用的资金,数额以项目的总资助额为上限。否则,该项目申请人将列入冻结名单。85.16 为鼓励获资助者积极挖掘社会资源,在计算是否盈余时,获资助者可保留超出设定的最基本的票房或销售收入(一般为六成)。此外,所获得的捐款和广告收入无须列入盈余计算项目。5.17 如获资助者希望运用盈余经费加强项目的原计划内容或进行配套活动和推广,可书面提出一个具有充分理由和能适当
10、运用盈余的方案,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才不用退还盈余。盈余方案不包括购买任何不动产,除非该项不动产是进行该项方案的主要部分,并已获得正式批准。5.18 如果该项活动从多个公共及政府资源获取赞助而有盈余,获资助者须按赞助比例把有关盈余退回。6 版权为支持文艺创作,所有的创作及与活动有关的商标、版权,由获资助者保留及拥有,但获资助者必须授权区文化局免版权费优先使用本次资助创作的作品,并根据需要,组织创作内容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复制、上载、储存、发表于任何由文化局管理的网页内,或使用于任何非商业性的比赛、推广等活动。7 查询9如需查询,请与南山区文化局联络。地址:南山区委大楼1816 室,电话 26562525。本份须知及相关表格可于南山区文化局网站下载: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