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户口迁入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6104号),为扎实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本县户口迁移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文成县范围适用本规定。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县内分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第五条 因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其他类型迁入应落户城镇地区,如落户农村地区的,需要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所有权房屋证明。县内乡镇之间的迁移,城镇地区迁入农村地区的,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学生毕业迁回、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合法所有权房屋证明。第二章 人才引进落户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