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食药监食罚201729号当事人:鸿晋实业(河源)有限公司食堂地址(住址):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园 邮编: 5175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4416250000299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惟勤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5日,我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管股执法人员到鸿晋实业(河源)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食堂食品仓库发现凤球唛番茄酱(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等4个品规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在该食堂食品加工区发现家乐美味鸡鲜粉已超过保持期且已开封。我局食品餐饮安全监管股执法人员对上
2、述食品进行现场扣押。2017年10月25日,食品餐饮安全监管股将该案移交稽查分局处理。2017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食堂负责人李甲波进行询问调查,经李甲波确认,美味鸡鲜粉是并没有超过保质期的,是该食堂员工张强近期从中东江粮油处购近袋装的美味鸡鲜粉,厨师为了方便使用倒进以前用完的空瓶,一瓶空罐装不下一袋,所以用了两个空瓶来装。玖瑰豆沙馅已变质,但一直放在仓库没有使用。唛番茄酱、小米辣、炸粉已超过保质期,但一直放在仓库没有使用。上述食品货值165元。李甲波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李甲波提供了购进该美味鸡鲜粉的票据和包装袋。经我局执法人员确认,该包装袋所装鸡鲜粉还未超过保质期。鸿晋实
3、业(河源)有限公司食堂涉嫌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对被扣押的过期食品进行销毁,责令你食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 询问调查笔录 、 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扣押决定书 、 扣押物品清单 、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扣押的过期食品、美味鸡鲜粉的票据和包装袋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