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烟台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 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2. 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 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3.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 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