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离婚的答辩状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1】答 辩 状答辩人:赵 XX,女,汉族, 1979 年 10 月 05 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 76 号,身份证号为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 1390872XXXX。被答辩人:李 XX,男,白族, 1966 年 10 月 28 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村委会二社 76 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 138872XXXX。X李 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 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20xx年 10 月经人介绍认识, 于 20xx年 12 月 07 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