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第一条为做好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5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187 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325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的伤、病状况通过医学检查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 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 护理等级) 的鉴别与评定并作出结论 ; 对被鉴定人停工留薪期 ( 医疗期) 、配置辅助器具、旧伤复发、伤与病的关联和转归等,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作出医学技术性的鉴别与确认并提出结论意见。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的职工或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以下统称职工 ) 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