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苏省高等学校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考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高校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发挥表率作用,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省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评对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江苏省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称省属高校),包括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和省属普通专科(高职、高专)院校。第三条【考评原则】省属高校节约能源资源考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评价、监督和导向的作用。第四条【考评主体】省属高校节约能源资源考评工作,由省机关
2、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组织实施,由江苏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能源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省高校能专会” )承办 。第五条【考评内容】省属高校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评,主要是以推进省属高校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切入点,全面落实节能、低碳、绿色要求。内容包括节能组织机构建设、规 2 划计划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建设、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节能技术产品和新能源应用、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校园节能文化建设等情况。第六条【考评方法】省属高校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综合评分的方法实施。定量指标指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量,以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价。定性指标指落实节约能源资源工
3、作措施情况。第七条【考评标准】省属高校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评价标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并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节能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第八条【考评方式及程序】省属高校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单位自查与组织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按以下程序实施。(一)自查。每年 3 月 15 日前,各高校应当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完成对本校上一年度节约能源资源情况进行自查评价,将自查报告一式三份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复查。每年 4 月 15 日前,由省高校能专会组织对各校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报复查情况。(三)组织考
4、评。每年 5 月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联合考评组,通过全面检查、 3 抽查、重点检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高校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形成考评意见,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和跟踪整改落实。(四)公布结果。考评结束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评结果,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第九条【考评结果与应用】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省属高校不再参加全省统一开展的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每年考核评价或复核复评结果达到“优秀” 等次的高校中,得分前 5 名的,直接授予上一年度“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称号。考核评价
5、结果等次为“优秀” 的高校,在申 请公共机构节能和其他有关节能项目资金时,优先考虑。考核评价结果等次为“优秀” 的高校,优 先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等次的高校,予以通 报批评,并列为重点节能监管对象,跟踪整改措施落实。考评结束后,各高校应针对考评反馈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于考评结束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省教育厅。第十条【复核复评】两年内完成对省属高校节约能源资源工 4 作普遍考核评价一次,以后每年组织对部分省属高校实施复核复评。考评结果为“优 秀” 等次的高校,每三年复核复 评一次,复核复评未达“优 秀” 等次,取消已取得
6、的相关资格或称号。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等次的高校,列入第二年考核 评价范围实施考评。考评结果为“良好” 、“合格”等次的高校,以及有意愿 创建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的高校,第二年可主动申请考评或复核复评。根据申请复核复评高校数量情况,可在未主动申请复核复评的高校中,再选择部分高校实施考评。复核复评结果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各款项,与最近一次考评或复核复评等次下降的高校,一并通报批评。第十一条【其他高校】全省其他各类高校,包括部属高校、独立学院、市和县(市、区)所属高校、民办高校、成人高校等,可自愿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校实际,主动自查,申请接受考核评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和省经信委将视节能工作需要和工作实际,纳入考评范围。第十二条【违规处理】考核评价过程中,各有关高校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真实反映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对瞒报、虚报情况或拒绝接受考核评价的,将直接认定考评结果等次为“不合格” ,一并予以通报 批评。第十三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5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