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浙江省内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且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第四条 建设矿山的基建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的批复;除工程性矿山以外的生产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性生产矿山外包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第五条 承揽矿山采掘工程的承包单位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