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本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实施本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第五条 引导、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疗健康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配置适宜的大型医用设备。第二章 配置许可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置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其他法人资质;(三)与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与申请的大型医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