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