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2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水利厅组织的本省区域内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时参照执行。第3条 本细则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对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取用水户取用水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第4条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第5条 省水利厅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对取用水户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