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所包括的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以下简称特殊贡献奖)、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优秀组织奖(以下简称优秀组织奖)和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转化、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和长春的振兴。第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规范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授予在促进长春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