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规字20196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财工20201号)、中山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山市文化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引导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一)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是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牵头制定并修订有关政策、制度,设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资金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跟踪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开展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