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第三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实施办法。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国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