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相聚交流、餐饮临休、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幸福院内开展与公益性无关、不符合农村幸福院管理规定的其他活动,坚决杜绝一切违背社会公德,不健康和非法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主互助的办院原则。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管理运行方式要符合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要求。 第四条 农村幸福原建立“县级指导、镇级指导、村级管理、社会参与”的运行管理体制。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主体为所在镇人民政体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所在乡镇负责监督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费业务指导。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委会建立完善村老年协会,发挥老年协会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村委会管理农村幸福院。第六条 撒并村幸福院,要确保正常运行,确需合并的,按照村委会书面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