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实施原则】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教育规律,本着增强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目的实施,注重育人效果。(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三)过惩相当。应当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