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