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堤防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道堤防的防汛巡查工作,确保河道堤防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流域性、区域性骨干河道堤防及重要圩堤。其他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的防汛巡查指汛期巡查和非汛期特殊情况(超警戒水位、台风影响期间、工程出险等)时的巡查。第四条河道堤防防汛巡查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河道堤防所处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总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行政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河道堤防防汛巡查方案,落实巡查人员,详细规定巡查人员分组、巡查内容、巡查方式、巡查路线以及巡查人员职责等内容,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五条巡查范围包括:堤顶、堤坡、滩面、丁坝等控导设施、穿堤建筑物,堤后邻近的沟塘、农田、洼地等以及与堤防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第六条巡查频次。巡堤查险采用按责任堤段分组次、昼夜轮流的方式进行,相邻队组要越界巡查。河道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