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一常用法律最新立法法律咨询案例要览律师名录司法机构法律教育法学研究政府上网法律社区法律新闻返回主页首页到第页上页下页 共2页 第1页经济法: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统一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现代大陆法的基本学说,源于文艺复兴时代以来对罗马法的研究及相应的资本主义实践。其法律部门划分并非建立在确切的学说和方法论之上,而仅是某种理念和实践的漂移之物。作为空前社会主义实践的组成部分,前苏联法学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试图将有关学说和方法给予科学、精确的定位,其精神可佳,却仍不自觉地陷入了教条和唯心论的误区。参见本人拙著: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当代法学1992年第34期连载。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发生的深刻变革,对我国将上述二者粗糙地结合在一起的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提出了挑战:法律部门究为何物?应怎样加以划分?对此如何作答,不仅决定着关于经济法现象的解释和定位,但凡涉及法律部门的任何问题,如劳动法、环境法、婚姻家庭法等是否及缘何是法律部门,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等,要对其深入探讨并作出科学的结论,都无法回避这一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