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分类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1 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