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养老保险【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19990309【实施日期】19990309【发文号】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