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 副本.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五)负责项目开发与投后经营。(六)组织项目后评价。(七)开发规划和须报总公司审批事项以外的项目报总公司备案。合资公司可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也可签订协议委托铁路局组织土地综合开发。总公司管理项目的合资公司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的,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项目方案由合资公司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委托铁路局开发的,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