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各级别政工专业评聘条件津政职办200310号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2004-1-6为使政工职称评定工作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动政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政工专业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现重新修订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参评范围和对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党的组、宣、办、研究、统战、纪委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以及在保卫、信访、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老干部、人民调解、人民武装、行政监察工作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副职)。离、退休人员和因其他原因已经不在政工岗位的,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在申报规定受聘专业年限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和正在立案审查或受到法律处罚的人员,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在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确有较大问题者,应暂缓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政工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