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考核暂行管理办法港北区特岗教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岗教师的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规范的考核办法,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聘用的港北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的年度考核和三年服务期满转岗为在编教师的考核。第二章考核标准和内容第四条考核标准根据中小学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特岗教师的政策和受聘岗位职责要求予以确定。第五条特岗教师的考核内容包括:履行教师的法定职责、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履行聘用合同情况、创新能力和实施效果,重点评价履行聘用合同情况。师德主要考核特岗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从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方面考核,特岗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六条特岗教师考核各等次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