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的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第四条 根据需求层次和需求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
2、算两种文本。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的预算文本,学校需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预算则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第五条 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核算单位。第六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七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第八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编制部门预算“三上” 、 “三下”方案;(二)具体编制校级预算、决算草案
3、;(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五)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六)将经学校审议通过后的预算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七)审议和批准校内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草案。第九条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年度预算草案;向校长办公会作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改变和撤销学校各职能部门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后的校级预算草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和批准,审议后的部门预算草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校
4、长负责审议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审议和批准年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学校校级预算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一条 学校各主管校领导及有关业务职能部门会同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提出本部门的预算经费分配方案。学校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学校预算和本单位经费收支情况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审批。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二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第十三条 预算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
5、和科研事业收入。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教学服务收入和科技服务收入等。(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有偿转让收入等。第十四条 预算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项专项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类别又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
6、任务所必需的开支;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类项目支出。(二)经营支出。指学校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校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自筹基建支出。指学校经批准用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第十五条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分别编制学校统管经费、部门切块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学校统管经费指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的人员经费和部分公用经费;部分切块经费指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的业务经费;项目经费指为保证事业发展计划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下达的专项经费
7、。项目经费具体分为财政专项和学校自筹项目两大类:财政专项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经费,在核算时列入项目支出;学校自筹项目是指由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经费,在核算时列入基本支出。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在收入落实、支出打足的前提下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要坚持事业发展与财力的平衡,做到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原则上不搞超出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各项预算收入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八条 支出预
8、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首先保证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即保证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的完成,再根据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适当安排发展性建设类项目支出。为防止赤字,对于暂不能列入正式预算的建设性项目可根据轻重缓急依次排序,列入递补预算,下半年再根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滚动安排。第十九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校内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计划财务处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事业发展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根据上级助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并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第二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
9、根据校内部门上报的预算申请,汇总编制学校的预算,其中项目支出预算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在每年三月一日通知学校二级预算单位制定本年度本单位财务计划,二级预算单位应在三月中旬将本单位财务计划上学校计划财务处。第一季度末,计划财务处将校级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学校应在每年四月末之前批准下达当年的预算。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由学校各级财务主管领导负责,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具体执行。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学校预算草案批准下达之前,学校计划财务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
10、;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二十五条 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即具有法定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学校内部的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做出涉及预算减收或增支的决定,学校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领导越权做出的决定,以确保预算顺利执行。第二十六条 学校分配给各单位的切块经费指标,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校内各基层单位应将各种渠道下达的预算切块经费统筹安排使用。对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指标,实行结余上缴学校的原则。对有特定用途的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管理,按长春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
11、照学校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预算收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长春工业大学校内所属部门单位创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于给二级核算单位的预算资金拨付,应按计划财务处批准的计划执行;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高效的预算执行控制制度。学校计划处应按要求定期向主管财务校长和各级负责人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六章 预算调整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
12、大影响时,学校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校的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第三十一条 每年的第四季度,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且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减少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将因预算调整和其他各种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在调整预算文本中全面反映。第七章 预算监督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校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第三十四条 学校
13、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三十五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财经领导小组汇报预算执行情况。第三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实施民主监督。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第八章 决算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决算草案由校计划财务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部署。第三十九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四十条 学校的决算草案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汇总编制,经校长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