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业投资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及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设立方案,并总结和借鉴已有实践经验,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资金来源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发展中心)自有资金。第二章 投资方式第三条 所谓跟进投资,即当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发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第四条 创投发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5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跟投资金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出资方式原则上都为现金出资。第五条 被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一)属于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属于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三)其原股东或合作方已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了以同等条件接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投发展中心引导资金投资的合资(合作)意向书;(四)不属于合伙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