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房屋租赁案例房屋租赁 例【案例】徐某自 1995 年以来一直租赁县保洁公司位于A 镇的两间楼房经营, 1999 年 3 月徐某经保洁公司同意后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但 2000 年仍是以徐某的名义与保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2000 年 8 月保洁公司在未通知徐某与陈某的情况下,以 80000 元(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价) 将该两间楼房卖给了季某, 季某将款付清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通知徐某、陈某搬迁,但陈某拒绝搬迁。xx 年至 xx 年,徐某与保洁公司仍然签订了租赁协议,徐某仍将该楼房转租给陈某。 季某以陈某、 保洁公司及徐某侵犯财产所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反还房屋,徐某和保洁公司赔偿损失。李海波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季某与保洁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徐某和陈某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1) 转承租人是否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