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总则部分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1.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