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煤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由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