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事指南基本编码 1100003240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事项编码 实施编码 530127000000748290183000 自然人 法人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自然人或法人市级 县(区)级办理机构嵩明县环境保护局服务层级 镇(街)级 村(社)级受理条件1、提供的验收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2、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表(报告)所列各项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均达到环评及批复要求.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2017 年 7 月 16 日)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3 号令,自 2001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第三条:“ 建 设项 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
3、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 号,自 2010 年 8 月 5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建 设项 目竣工 环境保 护验收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负责。” “审批条件经我局现场核实,项目是否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及环保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环评及批复要求审批数量 无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说明(要求)收件类型收件份数 备注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3 2 环保工作总结 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3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4、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3提交后需现场核实。4 5 6 7 891011 办理流程1 申请(业主携带申请材料到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 预审、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做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要求补齐补全材料后,重新申请);3 审查(嵩明县环境保护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验收,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验收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嵩明县环保局再次进行现场核实,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4 审批前公示: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日期 7 天,公示网址: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公示网)5 审批决定: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且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嵩明县环保局准予通过验收的验收意见,其它情况,下发整改意见书。6 通知建设单位(业主)到嵩明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结果。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无审批时限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接收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嵩明县北部行政办公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结果物名称验收意见结果物有效期长期有效咨询查询咨询地点:嵩明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电话:087167924546投诉渠道嵩明县环境保护办公室 087167911933材料空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另附材料样张 无结果样本验收意见样张 另附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