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展节能改造和清洁生产,加快推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条件:(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工业绿色化循环化升级改造项目、企业或园区。(二)“十四五”期间通过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不包括采取简易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和应依法实施的企业)。(三)列入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四)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