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全国有色金属建设行业(部级)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和全国有色金属行业部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国有色金属建设行业(部级)工程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工作的管理,提高工法关键技术成果的科技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色金属建设行业(部级)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的申请及鉴定。第三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工作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鉴定组织第四条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有色建设协会” )为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组织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2、 )为工法关键技术鉴定单位,负责关键技术的鉴定;工法关键技术完成单位为申报单位。2第五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专家委员会负责聘请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并主持鉴定工作。第六条 鉴定专家委员会由 9-13 名专家组成。第七条 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的专业应涵盖鉴定项目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二)高级及以上职称,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并对关键技术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四)为申请单位保守技术秘密。第八条 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关键技术的鉴定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审核;(二)对所提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3、,并保证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的科学性、严肃性。第三章 鉴定申请第九条 申请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鉴定工作应在工法申报前完成。3第十条 申请鉴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获得企业级的工法;(二)工法关键技术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三)工法关键技术必须是申请单位自主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四)工法关键技术内容的编写应完整、规范,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突出;(五)涉及工法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不应存在异议,如存在异议,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工法关键技术鉴定的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关键技术鉴定申请书(附件 1) ;(二)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
4、(三)工法文本(内容应齐全完整,符合国家工法编写要求) ;(四)工法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五)检索查新报告;4(六)相关的关键技术研究报告、专利证明或科技成果鉴定证明;(七)介绍工法关键技术应用的照片或演示光盘(包括关键技术工程应用施工过程录像) 。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十二条 鉴定会召开前,鉴定专家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第十三条 按下列程序进行会议鉴定:(一) 由鉴定专家委员会审查材料,听取申报单位介绍工法关键技术(观看关键技术工程应用施工过程录像) ;(二)鉴定专家委员会提问,申报单位答辩;(三)鉴定专家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形成关键技术鉴定意见,主要内容如下:1、关键技术的创新性、成熟
5、度和实用性;是否形成成熟的工法,并实现了工程应用;2、鉴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3、关键技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54、对所鉴定的关键技术是否通过鉴定,并确定鉴定等级;5、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鉴定意见由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签字后生效。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在鉴定专家委员会名单后签字。第十四条 鉴定专家委员会整理关键技术鉴定意见,报有色建设协会进行审批和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有色建设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关键技术鉴定申请表附件 2:关键技术鉴定意见附件 1关键技术鉴定申请表关 键 技 术 名 称: 完 成 单 位:
6、申 请 单 位: 申 请 日 期: 组 织 单 位: 鉴定单位受理日期: 经办人: (签字)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制二一三年制1关键技术中文名称研究起始时间 研究终止时间单位名称隶属省部所在地区联 系 人单位属性()1.独立科研单位 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 5.其他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申请鉴定单位 通信地址技术有无密级 ( ) 0-无 1-有 密级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内 容 简 介2技 术 资 料 目 录3主 要 研 制 人 员 名 单序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技术职称文化程度(学 位) 工作单位 对关键技术的创造性贡献注:主要研制人员超过 15人可加附页4申 请 单 位 意 见领导签字 (盖章)组 织 单 位 意 见经办人 (签字) ;主管领导 (签字)鉴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