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告知性备案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招投标告知性备案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范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复核,告知招标人不合法合规问题所在。下列事项符合规定即予以备案。 1、进场招标的前提条件 工程及货物:项目已立项为必备条件;其他条件:概算已批复或按73号文第十二条提供“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并承担招标失败风险责任”承诺书。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项目已立项。市委市政府确定上马的民生工程在立项之前需要先行招标的,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政府决议、会议纪要等依据视为“立项”。 2、投标资格条件 复核招标人设置的投标资格条件是否符合73号文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3、评标定标方法复核评标定标方法是否为73号文中列明的方法。过多投标人淘汰是否符合73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 4、招标时限复核各招标环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