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房地产企业、各商业银行: 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实施,保障了预购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决定对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可选择预售项目开发资金来源行作为监管银行。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可选择贷款余额最大的银行作为监管主办行;因该银行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预售资金监管行或监管主办行的除外。”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预售人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及选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一)重点监管资金确定 1、重点监管资金通过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经该项目监理机构确认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予以核准。根据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之和加20不可预见费确定。 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