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管理办法藏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我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应根据我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或科学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第三条我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第四条藏品保管是我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分管领导负责。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可以调拨或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