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成建委发200153号发布日期:2001-3-1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承担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委托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具体实施。其余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承担。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政府组织、机构分级审查制度。全市范围